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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标签与实物标签具有同等效力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交付 商品为进口食品,虽然在商品贸易详情页对食品外包装英文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但却未按照食品安全法 相关规定在商品实物 外包装上加贴书面中文标签,应当认定为食品安全法规定 “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 食品”,被告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仍然销售给原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退还购物款并支付 倍赔偿 责任。
据了解,本案原告余先生通过国内某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向平台内入驻 家香港跨境电商企业购买了某品牌纯可可粉。
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日前审判了首例中文纸质标签缺失纠纷,确立了电子标签和实物标签具有同等效力。
案涉商品 贸易详情页显示,该商品为境外购买进入保税仓,狗粮快讯网当地报道,消费者下单后,订单推送至保税仓,商品完成打包交海关清关后,递送至消费者。原告收到被告自保税仓递送入境 案涉商品后,狗粮快讯网率先报道,发现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实物虽无纸质中文标签,但商品经检测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质量,其通过电子标签替代中文标签 行为亦不构成食品标签瑕疵,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认为,商品系跨境食品,已在商品页面信息上详细展现了中文电子标签,同时在消费者下单前已履行告知义务,明确该商品无纸质中文标签,可在商品页面查看电子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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